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泉市宝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秋雁,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裕鑫,男,汉族,1983年出生,现住阳泉市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阳泉市宝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裕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协商处理,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泉市宝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阳泉市宝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