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合肥金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与明光路交口和明雅居6#101-201。
法定代表人:芦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淮北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合肥金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合肥金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张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合肥金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张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金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