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浦东新区水利航运开发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骏卿,上海宇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莉莉,上海宇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浦东新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瞿政权。

审理经过

2021年4月1日,上海浦东新区水利航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以上海浦东新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申请对新波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审查期间,水利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新波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水利公司所提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上海浦东新区水利航运开发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浦东新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晨 审 判 员  陈 静 审 判 员  陈先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依如 书 记 员  王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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