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秋菊,女,****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被告:孙连军,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集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菊与被告孙连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秋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秋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