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被告:郑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审理经过

原告于海与被告郑晓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晓东经本院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于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人工工资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1日,原告在被告公司上班至5月1日,期间工资及提成共计10000元,被告未付。后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20年7月30日结付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郑晓东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10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一张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欠条载明至迟于2020年7月30日前结付欠款,现期限届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劳务费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于海劳务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郑晓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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