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连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8237246599住葫芦岛市连山区中央大街17号。 被执行人:李志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龙港区。 被执行人:余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龙港区。 被执行人:辽宁融亿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65893502136,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18甲宝马世界11楼。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2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连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志成、余微、辽宁融亿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其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表示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2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连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志成、余微、辽宁融亿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百玲 人民陪审员  高丽新 人民陪审员  韩 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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