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西昔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新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鹏,男,现任山西昔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明,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晋荣,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张风明,男,****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昔阳县人,现住本村。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西昔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被申请人的借款借据等证据在案佐证。要求被申请人张风明给付借款本金34700元及利息73196.01元,本息合计107896.01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张风明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山西昔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700元及利息73196.01元;以及应承担的申请费819.31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