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李元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振,男,汉族。
审理经过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元国与被执行人王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的(2020)青0202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元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振给付租赁费62000元,案件受理费722元,合计62722元。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4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王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日、2021年3月8日、2021年4月20日、2021年6月22日、2021年8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振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不动产、网络资金、银行、车辆等信息,经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振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21年3月12日到海东市乐都区房产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王振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振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3月19日将被执行人王振司法拘留15天;于2021年4月27日到被执行人王振的户籍所在地海东市乐都区寿乐镇土官口村调查其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振经常不在该村居住,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6月18日到海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都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王振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振名下无缴存信息;于2021年6月22日将王振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于2021年6月22日到海东市乐都区房产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王振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振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6月28日到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王振名下的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振持有海东市乐都区兴业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3.4483%的股权,持有海东市乐都区旺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经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李元国的意见后其明确表示不要求处置;于2021年8月5日到被执行人王振的户籍所在地、海东市乐都区兴业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海东市乐都区旺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海东市乐都区寿乐镇土官口村调查其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海东市乐都区兴业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海东市乐都区旺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现未进行生产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王振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元国释明被执行人王振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李元国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振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祝存林
审判员马元尚
审判员沈晓庆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李风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