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贾村乡西思雅村四组。被执行人:樊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北辛乡宅子村二组。郭某某申请执行樊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2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樊某名下的晋MKDXXX号北斗星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金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裴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