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帕尔哈提马和木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张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4301民特393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张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一、被执行人张良于2021年7月9日向申请人帕尔哈提马和木吐10000元;二、被执行人张良于2021年8月30日前向申请人帕尔哈提马和木吐支付剩余案款40000元;三、被执行人张良承担本案执行费650元;四、如被执行人张良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帕尔哈提马和木吐有权恢复执行。

我院于2021年7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评议结果为符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4301执9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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