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薛刚,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吴秀艳,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秀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吴秀艳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549.6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 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奇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