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西昌路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60804554C。
法定代表人:张云。
委托代理人:韩君友。
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汇金广场16-17层,组织机构代码00319165-8。
法定代表人:谭现亮,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宿州仲裁委员会(2020)宿仲裁字第46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查封、扣押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