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李建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政,浙江赛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悦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淮滨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伟诉被告王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建伟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