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现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根,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仪征市健林工艺品厂,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大仪镇香沟村大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6967835243。

负责人:徐晓林,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兆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伟因与被上诉人仪征市健林工艺品厂(以下简称健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20)皖1181民初4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5月12日张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张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上诉人张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达

审 判 员  葛敬荣

审 判 员  田 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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