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海强,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淑贞,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
审理经过
被告:程治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城西路X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陈静、程治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63.40元,减半收取计1,431.70元,由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海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侯瑞娜 书 记 员 侯瑞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