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吴延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滁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延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未追回的犯罪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05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吴延根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吴延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延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1年01月获表扬奖励六次。

另查明,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狱内月均消费正常,其目前家庭困难,暂无能力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消费统计表及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民政所出具的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延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虽有巨额财产性判项未能履行,但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延根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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