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进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楚雄市。

被执行人:王新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住中山。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进平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云2301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请标的额为50000.00元,申请执行费650.00元共计5065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4日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

2、本院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新荣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只有零星存款已被本院冻结扣划(12600.00)元,其余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名下有有车辆登记。

4、本院于2021年4月6日被执行人王新荣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过电话形式向被执行人村委会网格员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询问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刘进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进平说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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