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卫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苗伟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卫木与被执行人苗伟生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02民特13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卫木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苗伟生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78500元,并负担执行费107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苗伟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苗伟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苗伟生未履行且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苗伟生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苗伟生长期在外,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截止2021年8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苗伟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苗伟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苗伟生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因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提交布控。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苗伟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卫木。 综上,被执行人苗伟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26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