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30楼AB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85619E。 法定代表人:林帆,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武仲裁字第023100601号裁决书,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珊本金90105.3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等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珊应负担的仲裁费809元,申请执行费1487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珊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及冻结对他人的到期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刘珊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易 磊 审 判 员 康 红 审 判 员 王 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苏 代书记员 胡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