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忠国,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证号码:×××
被告春林,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证号码:×××
被告许慧慧,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证号码:×××
被告包宝,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国诉被告春林、许慧慧、包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忠国于2020年4月15申请撤回对被告春林、许慧慧、包宝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陈忠国撤回对被告春林、许慧慧、包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陈忠国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秦利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