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赵顺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被告:王益琴,男,****年**月**日出生,住长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顺法与被告王益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0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顺法和王益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诉称 赵顺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益琴给付原告赵顺法借款本金200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21年7月5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5倍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0日王益琴以到江苏做电瓶极板生意为由,向赵顺法借款2000000元。同日,赵顺法向王益琴银行转账2000000元,5月21日王益琴向赵顺法出具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后王益琴做生意亏损,一直未予归还。赵顺法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依所请。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赵顺法向法院提交借款原件一份、银行转账记录一份。

被告辩称 王益琴答辩称,赵顺法的起诉事由均属实,但其目前无能力偿还借款。王益琴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并对赵顺法提交的证据均认可。

本院查明 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查明的本案事实与赵顺法起诉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有权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经赵顺法催告,王益琴未在合理期限内偿还2000000元的借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对赵顺法请求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故对赵顺法的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王益琴应向赵顺法返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赵顺法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王益琴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