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穆志杰,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高少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穆志杰与高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法律文书:高少燕偿还穆志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信息、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东升 审判员 赵华勇 审判员 张 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洋 书记员唐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