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守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被执行人:卢爱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守志与被执行人卢爱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卢爱民向申请执行人李守志支付劳务费1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417元,但被执行人卢爱民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守志与卢爱民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自愿暂时撤销对被执行人卢爱民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守志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3124民初3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