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乔世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澳林城3号楼*号。被执行人:李敏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寺湾村2号院。被执行人:运济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建安小区临街楼南单元4楼北户。被执行人:周顺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桑村乡周马厂村*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世雄与被执行人李敏刚、运济忠、周顺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敏刚、运济忠、周顺起已将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60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被执行人李敏刚名下长安牌豫F66935号、吉利牌豫FMG866号车辆的查封;
二、解除被执行人运济忠名下五菱牌豫FHA111号、帕萨特牌豫F50578号、奇瑞牌豫F10337号车辆的查封;
三、解除被执行人周顺起名下风神牌豫F2H227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