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马某,女,****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住该县扎巴镇上脑村XX号。
诉讼代理人闫艳、祁晓倩,青海乾润(化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韩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住该县扎巴镇上脑村XX号。
审理经过
自诉人马某以被告人韩某犯重婚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马某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马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自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程序,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马某撤回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