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勇,男,汉族,系个体业者,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被执行人:李义臣,男,汉族,系个体业者,现住本市桃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徐勇与被执行人李义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及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保险金、公司等财产,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保险金提取,并将被执行人公司的工商档案及房产、存款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依法将被执行人李义臣限制高消费,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义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本案已对被执行人李义臣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