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承军,男,****年**月**日出生,侗族,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新晃县),现住湖南省新晃县。
被告:吴家清,男,****年**月**日出生,侗族,户籍地湖南省新晃县,现住湖南省新晃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承军与被告吴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吴承军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承军自愿撤回对被告吴家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吴承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789.2元,由原告吴承军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龙英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