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燕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方荣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阮海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983民初69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方荣如、阮海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荣如、阮海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荣如、阮海连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扣留、提取其等额价值财产(股票、基金、车辆、房屋所有权、投资收益、债权、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合伙收益、住房公积金、保险收入及各种赔偿款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和兴 审判员 高三和 审判员 雷春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