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母彦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剑,剑阁县剑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志勇,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原告母彦均与被告丁志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母彦均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丁志勇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母彦均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母彦均撤回对被告丁志勇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