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母彦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剑,剑阁县剑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志勇,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原告母彦均与被告丁志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母彦均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丁志勇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母彦均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母彦均撤回对被告丁志勇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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