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刁守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
被执行人李清峰,男,****年**月**日出生,原住农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刁守香与被执行人李清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
1、被执行人李清峰同意用(2019)吉0122执905号案件、(2019)吉0122执906号案件周海华、刘铁、崔兴国执行回款分期履行给付义务,直至给付完毕为止。如被执行人李清峰如有工程款回款,一次性给付。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2、如果双方按协议履行,双方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9)吉0122执33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恢复原判决书执行。
双方当事人做的和解协议存在长期履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二项、五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文件要求,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122执76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