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海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申请执行人:宋金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委托执行代理人:程莉亚,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红树莓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中华路C7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平,系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冯海峻、宋金玲与新疆红树莓果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民终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冯海峻、宋金玲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5000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为225000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新疆红树莓果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土地、工商、房管所、不动产登记局、车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新疆红树莓果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海峻、宋金玲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疆红树莓果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冯海峻、宋金玲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新疆红树莓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仲玉新 审判员 张浩 审判员 罗归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唐琦 书记员 贺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