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孙尚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丽芳,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云龙与被告孙尚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张云龙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云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云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