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步某,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山西金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西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48582514C。
法定代表人: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山西国韵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步某与被告山西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因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步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步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6元,由原告步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