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牛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郝琛,女,****年**月**日出生,系牛伟之妻。 被执行人:王河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8民终1315号、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8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河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申请执行人牛伟7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5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河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河顺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银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琦 书 记 员 李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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