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朱国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诚,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鲁文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朱国民与被告鲁文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朱国民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鲁文彪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6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国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鲁文彪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 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温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