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朝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王洪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朝玉与被执行人王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4民初19810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朝玉已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洪亮赔偿人民币共计30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洪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王洪亮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股权及其他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朝玉申请执行的30000元赔偿款已执行0元,尚有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王洪亮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已将王洪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王洪亮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京0114执26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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