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张传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现羁押于河南省许昌市许昌监狱。
原审被告:荀园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审被告:陈宏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张传明与原审被告荀园友、陈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皖0406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