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肥城市兴岳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肥城市安驾庄镇马家埠村10号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孙繁强,该合作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爱红,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宝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邸明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成,山东桃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肥城市兴岳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李虎、马宝雪、邸明红、朱**梅、董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3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肥城市兴岳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4月1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肥城市兴岳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肥城市兴岳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肥城市兴岳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鸿雷
审判员 宋许科
审判员 张晓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