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魏杰,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新疆元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人民南路上海花园3号楼1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59285377P。 法定代表人:汤有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元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102团12区八一路1#1-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5959355682。 负责人:汤有根,该分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魏杰与被执行人新疆元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元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26日作出的(2020)兵0601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新疆元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元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魏杰办理位于××镇××市场××幢××层××号商铺的相关权属证书,但是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协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位于××镇××市场××幢××层××号商铺的产权办理至申请执行人魏杰名下; 二、申请执行人魏杰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单春燕 审判员 王更旭 审判员 杨 锐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景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