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良石,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李钟哲,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密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金良石与被告李钟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金良石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良石以无法提供被告李钟哲具体住址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良石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金良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曲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新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