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光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求实,固始县锐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国华,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潘光叶与被告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潘光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清偿6万元,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1年被告以生意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2013年7月30日被告又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月利息1.2%。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信息不准确,被告不是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潘光叶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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