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乾安县丰圣化肥经销中心,住所地:乾安县。 经营者:孙玉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万春,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少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 被告:郝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 被告:李少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乾安县丰圣化肥经销中心与被告李少波、李少东、郝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2021年7月8日,乾安县丰圣化肥经销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乾安县丰圣化肥经销中心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系减半收取337元,由乾安县丰圣化肥经销中心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忠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