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卫某。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卫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卫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以来,被告借用原告九张信用卡消费,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现原告急需用钱,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推诿,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某下落不明,且本案原告卫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卫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原告卫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