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衡东县湘磊味食材贸易商行,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文明东路202号。经营者:丁磊
被执行人丁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宇与被执行人衡东县湘磊味食材贸易商行、丁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的(2021)湘0424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衡东县湘磊味食材贸易商行、丁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执行。
2021年5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衡东县湘磊味食材贸易商行、丁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5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5月份起分别向相关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不动产等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2021年6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衡东县湘磊味食材贸易商行、丁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6月29日将被执行人衡东县湘磊味食材贸易商行、丁磊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衡东县湘磊味食材贸易商行、丁磊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衡东县湘磊味食材贸易商行、丁磊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424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