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智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执行人:伍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智航与被执行人伍萍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智航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21)川1423执2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孟邦涛
审判员 辜智勇
审判员 祁明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