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1,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王某,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唐某,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刘某2,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1与被告王某、唐某、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2021年4月20日,原告刘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洪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红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