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东风二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X181879502。 法定代表人:郭应森。 被执行人:李小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小艳信用卡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313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小艳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小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息共计130796.97元。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小艳发出执行通知 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同时向其送达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但被执行人李小艳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李小艳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小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实地调查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李小艳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小艳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小艳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李小艳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小艳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均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小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小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本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3139号裁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李小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小艳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家清 审  判  员  熊 峰 审  判  员  杨尚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文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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