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守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军,平邑地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愚公路中段喜洋洋小区门面房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3XEHF275。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泽,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唐守涛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济源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守涛、被告华安保险济源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唐守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支付车辆损失22321元、评估费1000元、施救费2500元,合计25821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6日9时,徐瑞强驾驶鲁Q0××××大型汽车在文泗路固城高速桥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西向东陈连彪驾驶的鲁QB××××农机发生碰撞,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徐瑞强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在华安保险济源支公司投保商业险车损险等保险。经临沂市恒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车辆损失为22321元,支付评估费1000元。
被告辩称
华安保险济源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承保情况属实,核实四证真实有效且无违法犯罪行为,我公司同意折扣调解,程序性费用不予承担。维修配件价格过高,维修单位非4S店,不应按照4S店价格评估,残值过低。施救费发票开票日期为事后临近开庭开票,且肇事车辆事发地点距离维修地点路程较近,施救费票据真实性、合理性由法院进行核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唐守涛申请、本院委托,临沂市恒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车辆价格评估报告合法有效,对车辆损失、支付的评估费用予以确认。对华安保险济源支公司关于维修配件价格过高、残值过低的辩称不予采纳。事故车辆的施救拖运客观存在,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费、评估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华安保险济源支公司承担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程序性费用不予承担等相关辩解不予采纳。根据拖运行程等情况,事故车辆的施救费过高,可酌定为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唐守涛车辆损失、评估费、施救费等共计25321元;
二、驳回唐守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负担元、唐守涛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