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靳晓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山西广誉和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庭住址本村上河巷*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俊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系原告靳晓刚妻子,家庭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牛小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农闲时承揽住宅楼室内套装门安装,家庭住址本村,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靳晓刚与被告牛小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晓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俊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小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靳晓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起诉的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1月22日拖欠工人工资,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支,还承诺支付原告利息,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原告举证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牛小二借据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牛小二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
根据原告陈述和庭审质证意见,本院认定事实案件如下:原告靳晓刚系山西广誉和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5月12日,原告公司与山东致远日盛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济南龙湖茶城项目1、2、3、4号楼的室内套装门安装工程承揽合同。同年5月27日,原告将该工程转包给了被告牛小二,工程价款43万余元。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原告已陆续将工程款支付完毕。2020年春节前,工人放假回家过年,牛小二因支付工人工资于2020年1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当场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支,载明:“今借到靳晓刚拾万元整(100000),每月1万元支付120元利息。借款人牛小二。”之后,牛小二既未归还原告借款,也未支付利息,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因支付工人工资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借贷关系明确,借款合同成立,被告未按照欠款条的允诺归还原告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牛小二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其放弃当庭陈述、举证、质证等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牛小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靳晓刚借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牛小二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