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1,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鲅鱼圈区。 被告:高某2,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鲅鱼圈区。 被告:高某3,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鲅鱼圈区。 被告:高某4,女,满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鲅鱼圈区。 被告:高某5,女,满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鲅鱼圈区。 被告:高某6,女,满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鲅鱼圈区。 被告:赵某,女,满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鲅鱼圈区。 被告:高某7,女,满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鲅鱼圈区。 被告:高某8,女,满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鲅鱼圈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1诉被告高某2、高某3、高某4、高某5、高某6、赵某、高某7、高某8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被告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某1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全部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卫 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永年 书 记 员 单丽如